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
|
||||||||||||||||
|
办事指南 |
不得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租用除外,临时租用一般不得超过10日);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开放、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
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社会活动的批文;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申办人(单位)的资格证明 |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决定公开--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