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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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2、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应当向games28365365体育经济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一)收件 1.接收 信函或现场接收。games28365365体育经济科,地址:莱芜市文化北路001号games28365365503室,邮编:271100,联系电话:0634—6210541。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进行登记。 3.编号 (1)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编号。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由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编号。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属于现场受理的,现场领取受理通知书;属于信函、传真的,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意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属于现场受理的,现场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信函、传真的,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查 1.现场勘查。games28365365体育经济科可派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实地勘察,对项目设施、器材、人员、制度等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games28365365体育经济科将实地勘察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科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1、《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 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整合优化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项: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3、《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九: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删去第三款。 |